車禍和解前要知道的事
對方很快拿來和解書時,先確認事故資料、強制險、告訴期限與和解的效力,簽下去之後就很難再改。
事故資料可以向警察機關申請
處理事故的警察機關保有現場圖、現場照片與初步分析研判表。當事人可以在事故 7 天後申請閱覽或提供現場圖與現場照片,30 天後申請初步分析研判表(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 13 條)。
研判表是警察機關的初步判斷,雙方對肇事責任有爭議時,可以向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申請鑑定;申請要在事故後 6 個月內提出(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第 3 條)。
強制險另外申請,和解金要扣掉
汽車交通事故造成傷害,不論加害人有沒有過失,受害人都可以向保險公司請求強制險的給付(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7 條)。這筆給付視為賠償金額的一部分,對方被請求賠償時可以扣除(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32 條)。
所以談和解金時,要先知道強制險已經給付、或之後會給付多少,再算對方還要付的部分。強制險的請求權,從知道有損害與保險人時起算 2 年(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14 條)。
刑事告訴與民事求償的期限
過失傷害屬於告訴乃論(刑法第 284 條、刑法第 287 條),告訴要在知道犯人是誰後 6 個月內提出(刑事訴訟法第 237 條)。民事的損害賠償請求權,從知道損害與賠償義務人時起 2 年不行使就消滅(民法第 197 條)。
兩個期限分開算。和解談得久時,要留意告訴期間是不是快到了。
和解書簽了,就照和解書的內容
和解是雙方互相讓步、結束爭執的約定(民法第 736 條)。和解成立後,當事人在和解裡放棄的權利就消滅,只能照和解書寫的內容請求(民法第 737 條)。
簽之前請確認和解書寫了:賠償的總金額與包含哪些項目、付款日期與方式、強制險的給付怎麼處理、是否撤回刑事告訴。傷勢還在治療、之後的醫療費用還算不出來時,可以等傷勢穩定後再談。
在調解委員會調解
鄉、鎮、市、區公所的調解委員會可以調解民事事件與告訴乃論的刑事事件(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1 條)。調解成立後送法院核定,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,當事人就同一件事不能再起訴或告訴(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27 條)。
調解除了勘驗費以外,不收任何費用(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23 條),雙方又有調解委員在場,是車禍和解常走的路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