繼承與遺囑

家人留下債務時要不要拋棄繼承

繼承人對債務只以遺產為限負責;確定不要繼承,要在 3 個月內向法院聲明,並通知下一順序的繼承人。

財產和債務一起繼承

繼承開始後,繼承人承受過世家人財產上的一切權利與義務,包括存款、房地,也包括貸款與欠款(民法第 1148 條)。

不過繼承人對這些債務,只以因繼承所得的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;繼承人有好幾位時,對外也是以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(民法第 1153 條)。也就是說,就算不拋棄繼承,原則上也不必拿自己的財產替家人還債。

拋棄繼承的期限與方式

確定不要繼承,要在知道自己可以繼承之時起 3 個月內,以書面向法院聲明(民法第 1174 條)。期限從「知道」起算,例如知道家人過世、知道自己是繼承人的那一天。

拋棄是全部不繼承,財產也一起放棄,不能只拋棄債務、留下房子。

拋棄之後由誰繼承

民法規定的繼承順序,除了配偶以外,依序是子女等直系血親卑親屬、父母、兄弟姊妹、祖父母(民法第 1138 條)。前一順序的人都拋棄時,由下一順序繼承(民法第 1176 條)。

拋棄繼承後,要以書面通知因為您拋棄而要繼承的人,不能通知的不在此限(民法第 1174 條)。家裡討論時,最好把下一順序的親屬一起算進來,大家各自在期限內決定。

遺產清冊與查清楚財產

不拋棄繼承的人,可以在知道得繼承後 3 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,法院也可以依聲請延展這個期間(民法第 1156 條)。

要不要拋棄,取決於遺產和債務誰多誰少。初談時請帶上已知的存款、房地、保險、貸款與信用卡資料,沒有把握的項目也列出來,律師會說明怎麼查。

林宏遠主持律師

負責離婚、監護與繼承案件。初談時會請您說明家裡有哪些人、彼此的關係,接著談財產與孩子的安排;遺產與債務的資料,會列成一張表和您逐項核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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